律师解析:
1.出让土地补偿:
包含
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
前者依据土地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用市场评估法确定
补偿金额;
后者按其性质、面积、结构等,依法定征收评估办法评估价值补偿。
2.其他补偿:
征收致搬迁,支付搬迁费;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征收前效益、期限等补偿。
3.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政府进行
房屋征收,小朱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征收方提出给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但小朱认为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评估过低,地上房屋补偿也未充分考虑其特殊结构。同时,对于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小朱也存在异议,且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上与征收方难以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让土地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补偿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需依据土地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用市场评估法等确定,本案中征收方应重新审视评估过程,确保评估合理。
2、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要按法定征收评估办法,根据其性质、面积、结构等评估确定价值。征收方应进一步考量小朱房屋特殊结构
对价值的影响。
3、因征收造成搬迁,应支付搬迁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补偿。征收方需与小朱就这些补偿标准协商达成合理结果。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方应尊重小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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