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存在
从犯,即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2.在这类
犯罪中,没直接实施主要掩饰、隐瞒行为,只提供协助,像望风、提供场所、协助转移等,或作用较小的,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3.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量刑要结合其在犯罪里的作用、参与程度等判定。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主从犯,确保法律公正适用。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小朱是主要策划者,直接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小李为此次犯罪提供了场所,小胡则在旁边帮忙望风。案件侦破后,对于小李和小胡是否构成从犯以及如何量刑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在此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小朱直接实施主要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小李提供场所、小胡帮忙望风,未直接实施主要的掩饰、隐瞒行为,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和小胡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2、对于小李和小胡这些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依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要结合该具体案情准确区分主从犯,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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