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被告为自然人,先确认其
户籍所在地,到该住所地法院
立案起诉;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是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则去经常居住地
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前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
若该组织无办事机构,可向其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起诉。
(三)借贷双方对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出借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万元,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朱欲起诉小李,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朱不知该去A地还是B地法院起诉,同时他也想知道自己能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被告小李是自然人,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A地)与经常居住地(B地)不一致,应去其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立案起诉。因为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本案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小朱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他也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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