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一般案件
侦查羁押期限按规定不超二个月,若想延长,需及时准备好证明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相关材料,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前面规定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时,要准备详细的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
证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三)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在侦查过程中,起初
侦查机关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但案件情况复杂,两个月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了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于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同时,小朱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规定再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至此侦查羁押期限已达最长。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最初也是按此规定进行侦查,两个月未能终结符合延长条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合理合法。
2、由于本案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符合法律规定。且小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整个侦查羁押期限达到最长的七个月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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