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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啥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一)确认主体身份:
在涉及经济诈骗案件时,先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不符合,不能认定为犯罪主体
(二)判断主观故意
分析行为人是否故意实施行为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可从其行为动机、后续对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判断。
(三)明确客体:
看该行为是否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若未涉及则不构成诈骗罪。
(四)分析客观行为:
查看是否存在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即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同时参考当地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

小许以虚构自己有内部渠道能低价购买热门商品为由,诱使小丽相信并让其转账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小丽基于错误认识将钱转给小许后,小许并未购买商品,而是将钱用于个人挥霍。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许退款,小许却拒绝归还。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许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一般主体的构成条件。
2、主观方面,小许故意虚构有内部渠道能低价购买商品的事实,且将小丽转的钱用于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上,小许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小许使用虚构事实的欺诈方法,使小丽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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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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