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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构成四要素是啥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主体的把握:
要明确该罪主体广泛,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构成犯罪主体
在判断是否涉及此罪时,不能局限于某一类特定主体。
(二)主观故意的判断:
必须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且有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目的。
若只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所以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
(三)客体侵害的认定:
关注是否侵犯了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是判断此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客观行为的审查:
查看是否存在二人以上合谋,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行为,同时要考量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李是同行业经营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小胡的生意,二人合谋编造小胡所售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信息,并在行业群和多个社交平台大肆散布。这些虚假信息迅速传播,导致小胡的订单量急剧下降,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小胡认为小何和小李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他们告上法庭,而小何和小李则辩称自己只是言论自由。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何和小李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属于一般主体,符合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何和小李合谋编造虚假信息以打击小胡生意,具有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故意和目的,并非过失。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4、客观方面,小何和小李二人合谋,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不正当手段,给小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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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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