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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钱不还必须去被告所在地吗

时间:2025.06.07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1.起诉欠钱不还不一定要去被告所在地。
民间借贷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若借贷双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事后也未补充约定,按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4.起诉时,原告可结合自身情况选便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回顾:

小何借给小李5万元,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按约定还款。小何欲起诉小李,小李认为小何应到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小何觉得自己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本案中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小何作为出借人要求小李还款,小何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何能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便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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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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