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16岁不满18周岁实施强奸等性
犯罪行为,需承担
刑事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强奸罪也应担责,但会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二)若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者均按强奸罪论处。
(三)若16至18岁
未成年人是被侵害方,加害人承担相应
刑事和
民事责任,该未成年人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16岁的小何与13岁的小丽相识,二人发展出特殊关系并发生了性关系。小何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小丽是自愿的,小何不应承担责任。而小丽家长则认为小何构成犯罪,应受到
法律制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小何16岁,小丽13岁,小何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所以小何需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2、考虑到小何是未成年人,对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小何是被侵害方,那么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和民事责任,小何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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