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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收款的账户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6.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提供收款账户是否担责,分以下情况:
若对款项来源用途不知情且无过错,一般不用担责。
明知他人用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或民事违法活动仍提供,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需担责。
商业交易中,与款项使用人有共同意思联络、构成共同商业行为,可能担责。
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等判定。

案情回顾:

小何打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找到小胡,请求小胡提供一个收款账户。小胡知晓小何要进行非法集资,但碍于情面还是提供了。之后,小何通过该账户吸纳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案发后投资者要求小胡与小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只是提供账户,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胡明知小何利用该账户进行非法集资这一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小胡的主观状态及行为等综合判定小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小胡主观上知晓违法用途仍提供账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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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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