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符合条件的公司分支机构可成为
单位犯罪主体。
若其有相对独立决策与财物支配权,能以自己名义活动,就具备主体资格。
2.以分支机构名义
犯罪,
违法所得归其所有,认定为单位犯罪;
若按上级指令行事,无自主决策,所得归上级,通常按单位整体犯罪论处。
3.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有独立决策、财物支配权及违法所得归属。
案情回顾:小何所在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一次,该分支机构实施了
犯罪行为。小胡认为,分支机构有相对独立决策和财物支配权,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小丽觉得,分支机构是按上级单位指令行事,无自主决策权,犯罪所得归上级,应以单位整体犯罪论处。双方就该分支机构是否为单位
犯罪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和财物支配权,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且以其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若分支机构满足这些条件,可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2、若分支机构仅按上级单位指令行事,无自主决策权,犯罪所得归上级,通常以单位整体犯罪论处。所以需明确该分支机构在此次犯罪中的决策情况和违法所得归属,以此判断是否为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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