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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职务侵占罪是按实际到手金额算吗

时间:2025.06.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1.采购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不单纯看实际到手金额。
该罪数额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价值,既包括实际获得的,也涵盖虽未到手但已实际控制的财物价值,像骗取交付或完成交易可支配的财物。
2.计算时要综合考量。
除直接侵占资金,还涉及回扣、好处费等利益折算价值,以及侵占行为给单位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以此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的采购人员,在采购业务中,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货款私自截留,实际到手了一笔资金。同时,他还通过与供应商勾结,获取了回扣,但回扣尚未实际拿到手,不过已完成相关交易,单位财物处于其可支配状态。公司发现后报警,对于小朱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产生争议,一方认为按实际到手金额算,另一方认为应综合考量。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价值数额。小朱截留货款属于已实际获得财物,获取回扣虽未实际到手,但已对财物形成实际控制,都应计入犯罪数额。
2、计算职务侵占罪数额时,不仅要考虑直接侵占的资金数额,还涉及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回扣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折算价值。所以不能单纯按小朱实际到手金额认定,应综合考量确定犯罪数额,以此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该罪及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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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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