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采购
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不单纯看实际到手金额。
该罪数额指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价值,既包括实际获得的,也涵盖虽未到手但已实际控制的财物价值,像骗取交付或完成交易可支配的财物。
2.计算时要综合考量。
除直接侵占资金,还涉及
回扣、好处费等利益折算价值,以及侵占行为给单位造成的其他
经济损失,以此认定是否构成
犯罪及
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采购人员,在采购业务中,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货款私自截留,实际到手了一笔资金。同时,他还通过与供应商勾结,获取了回扣,但回扣尚未实际拿到手,不过已完成相关交易,单位财物处于其可支配状态。公司发现后
报警,对于小朱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产生争议,一方认为按实际到手金额算,另一方认为应综合考量。
案情分析:1、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指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价值数额。小朱截留货款属于已实际获得财物,获取回扣虽未实际到手,但已对财物形成实际控制,都应计入犯罪数额。
2、计算职务侵占罪数额时,不仅要考虑直接侵占的资金数额,还涉及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回扣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折算价值。所以不能单纯按小朱实际到手金额认定,应综合考量确定犯罪数额,以此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该罪及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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