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仅有转账记录和口供,一般无法认定贩毒。
转账记录只能体现资金往来,不一定就是毒品交易款,可能存在其他资金流转情况。
2.口供主观性强且易变,
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各种因素,使口供不真实准确。
3.认定贩毒需要完整
证据链,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才行。
仅靠转账记录和口供,
证据不足,难以达到
定罪标准。
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证据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贩毒被警方调查。警方掌握了小朱与小胡之间的转账记录,且小胡在口供中称这些转账是用于购买毒品。但小朱坚称转账是他们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并非毒品交易。警方没有找到毒品、制毒工具等物证,也缺乏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书证,仅靠转账记录和双方口供,难以确定小朱是否构成贩毒。
案情分析:1、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交易款项,可能存在其他合法或非法的资金流转原因,所以仅以此无法认定小朱贩毒。
2、口供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能因各种因素而不真实或不准确,小胡和小朱的口供无法单独作为认定贩毒的依据。
3、认定贩毒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缺乏物证、书证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据过于单薄,无法
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达到
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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