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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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情节的评价,应当全面考察其动机、发生的时间、实施的方式、所犯案件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事实的坦白程度以及其是否有诚恳的悔过表现等诸多因素,在这些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若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可适度地减低基准刑罚的40%以上或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免于处罚的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有人恶意利用自首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则不能给予从宽处罚。

自首情节需全面考量,包括动机、时机、方式、行为严重性、诚实交代及悔过表现等。可酌情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若犯罪轻微,可考虑减轻40%以上或免除刑事责任。但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不能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