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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是不是无过错

时间:2025.06.03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340人
律师解析:
1.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按照《民法典》,高空坠物致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担责;
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2.通常,高空坠物并非无过错责任
损害发生时,先假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过错,若无法自证,就要担责。
3.此规定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也能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预防高空坠物。

案情回顾:

小许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一个从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扔下的花盆。该居民楼所有可能扔下花盆的住户都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部分住户认为自己当时家中无人,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而小许则要求所有可能的住户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在本案中,若住户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需承担补偿责任。
2、这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小许的权益,同时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预防高空坠物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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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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