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2.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一个月。
3.边远、集团、流窜等重大复杂案件,三个月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两个月。
4.可能判十年以上
刑罚,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两个月。
5.侦查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
羁押期限;
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起算,但侦查不停。
案情回顾:小许因涉嫌
盗窃罪被警方逮捕,最初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然而案件复杂,两个月
期限届满时未能终结。之后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在这三个月内仍未
侦查终结。原来这是一个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小许还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同时,侦查期间又发现小许另有重要诈骗罪行。并且小许一开始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对小许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因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由于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3、又因小许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能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小许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应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小许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应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
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