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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司管理经营是否构成受贿罪

时间:2025.05.3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2.参与管理经营时,若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在公司事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给合作机会等,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3.单纯参与管理经营,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谋利则不构成该罪。
判断需综合具体行为、职务利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经营。期间,有业务合作方小胡为获取更多合作机会,多次给小何送财物。小何收下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小胡所在公司违规提供合作机会,使小胡公司获利。而同事小李同样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但未收受他人财物,也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小何和小李的行为引发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小胡财物并为其在公司事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2、小李虽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但未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不满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受贿罪。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综合具体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有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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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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