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不构成
受贿罪。
受贿罪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2.参与管理经营时,若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在公司事务中谋取
不正当利益,如违规给合作机会等,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3.单纯参与管理经营,未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贿赂谋利则不构成该罪。
判断需综合具体行为、职务利用、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经营。期间,有业务合作方小胡为获取更多合作机会,多次给小何送财物。小何收下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小胡所在公司违规提供合作机会,使小胡公司获利。而同事小李同样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但未收受他人财物,也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小何和小李的行为引发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小胡财物并为其在公司事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2、小李虽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但未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不满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受贿罪。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综合具体行为、是否
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有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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