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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监外执行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时间:2025.05.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1.暂予监外执行受检察院监督。
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若认为决定不当,可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
3.这凸显了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重要性,能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合法,避免司法不公。

案情回顾:

小何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后,监狱认为小何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于是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对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监督审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何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度,认为该决定不当。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本案中监狱的提请程序符合规定。
2、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其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而决定机关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重新核查,以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司法不公和不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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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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