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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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公安部门对侦查工作进行全面的审结并完成所拥有的案卷资料与处理意见的汇报归档,应当按照规定把所有的案卷材料以及处理建议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负责审查起诉的工作环节。只有在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核,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无法被定罪或其行为无需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时,才会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然而,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罕见,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都会按照既定流程进入到起诉阶段。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者的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于拘留期结束后的两月之内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然而,这种时间安排并非铁律,因为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需要额外的一个月延期。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特别批准,还可再度延长。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理期限总计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于实践中并不必然会将相关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表明不应对该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撤销案件;而对于已经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则应立即宣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直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手上所需的时间通常长达数月之久,约为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左右。而当案件正式交付至检察院手中之后,检察院有责任和义务在一个月之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起诉的决策。在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才能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并不必然需要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公安机关在展开侦查工作期间,若发现其不应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应主动撤销此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立刻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有关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