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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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无房产证的旧房是否仍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探讨首先,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故从法律层面看,未能充分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因此暂不能判定其成为贵夫妇合法共有之财产。其次,参考相关法律条文,针对此类尚未取得全面所有权的不动产,若夫妻彼此对产权归属争议较大,则法院难以据此做出明确的产权归属判决。

视情况而定。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视为共同债务,否则则视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个人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出售并不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这意味着,只有当房产在婚后购置或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出售婚前房产并将其收益作为共同财产时,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个人在婚前持有的房产在婚后出售,并不必然成为夫妻共有。

结婚前支付的购房定金视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用于购房或支付首付则视为共同财产。其他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军人伤亡补助等。婚姻关系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均为共同财产。

结婚前支付的购房定金视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用于购房或支付首付则视为共同财产。其他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军人伤亡补助等。婚姻关系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均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