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
2.若案情复杂期满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特定重大复杂案件,如边远地区、
犯罪集团等案件,期满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能再延两个月。
4.可能判十年以上
刑罚的,按规定延长后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
5.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
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
逮捕,正常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
但案件复杂,两个月
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然而该案件属于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
就在此时,
侦查机关发现小朱另有诈骗的重要罪行,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是否重新计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本案前期按照此规定进行了正常延长期限。
2、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本案也符合此规定。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本案侦查羁押期限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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