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贸易,通常对与第三人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第三人不履约致委托人受损,行纪人一般担责,另有约定除外。
3.行纪人过错致委托
人损失要
赔偿,不可
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导致损害则免责。
4.委托人应按约付报酬,
逾期不付,行纪人对委托物有
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5.
行纪合同责任依情况和约定定,要厘清各方
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胡作为行纪人,为其从事贸易活动。
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丽订立合同。
后小丽不履行义务,致使小朱受到损害,小朱要求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称与小朱另有约定可不担责。
同时,小胡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自身过错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朱再次要求赔偿。
委托事务完成后,小朱逾期未支付报酬,小胡主张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小朱称有其他约定小胡不应留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行纪人应担责,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需查看小胡与小朱的约定来确定小胡是否承担小丽不履行义务致损的责任。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担责,小胡因自身过错致小朱损失,若无免责情形,小胡需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要依据小胡和小朱的约定判断小胡能否行使留置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