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撤销权是保全中的一项权利。
构成需满足: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主观有恶意,明知行为会损
债权人利益仍为之;
3.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
4.债务人行为已损害债权人,致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满足条件,债权人可
诉讼行使
撤销权,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应在知道事由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五年未行使则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5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
还款期到后,小胡未还钱。
后来小朱发现,小胡为了逃避
债务,将自己名下价值40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丽。
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要求小胡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小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对小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小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且小胡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小朱利益仍为之,主观存在恶意,同时该行为已对小朱造成损害,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2、小朱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其对小胡的50万元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
若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自小胡转让房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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