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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不允许破产有啥条件

时间:2025.05.2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40人
律师解析:
1.民营企业并非绝对不能破产,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暂不符合破产受理要求。
2.若企业资产大于负债,不满足“还不上到期债务,且资产不够偿债或明显没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法院不会受理破产申请。
3.企业若有挽救希望和能力,债权人债务人达成有效清偿计划或重组方案,可避免破产。
4.企业能通过自行和解、重组等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解决债务问题,也无需破产。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的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债权人认为企业已无法继续经营,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
然而,经调查发现,该企业资产大于负债,且企业正在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同时企业自身也有明显的挽救希望和能力,还在通过自行和解等途径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
小朱认为企业不应进入破产程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需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法院才会受理破产申请。
本案中企业资产大于负债,不满足该破产原因,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若企业有明显挽救希望和能力,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有效债务清偿计划或重组方案,或企业能通过其他途径如自行和解、重组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解决债务问题,可避免进入破产程序。
此企业正在积极采取这些措施,所以可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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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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