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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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某个人实施逮捕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分别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处罚,以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处理因欠债未偿而被拘留的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型有明确证据表明涉嫌犯罪,且可能面临徒刑以上刑罚时,如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对社会造成威胁的话,此类情形便被视为具有逮捕必要。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有权正式提起审批申请,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处理。

取保候审并不一定要求在逮捕之前先行拘留。按照我国的法制体系,取保候审属于一系列强制性手段中的一种,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身处拘留或者逮捕状态之后。此举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常进行,并尽量减少对无辜公民的无谓羁押。

在严重犯罪嫌疑者遭受刑事拘留之后,他们无法直接受到诉讼程序的制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对已经调查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更为清晰明确,证据必须达到确凿且充分的标准,同时应当出示起诉意见书,将所有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然而并非必然会遭受检察机关的批捕。若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不应受到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同时需向检察机关反馈有关执行情况。而对于仍需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且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