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股东完成
出资后,通常无需为公司欠债额外担责。
2.特殊情形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运营中欠下大量债务,无法偿还。
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小许已按章程足额出资,小李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小胡则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部分出资。
此外,小许还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案情分析:1、小许虽完成了出资义务,但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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