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
赔偿情况如下:
1.一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若已足额
出资,无需额外偿债。
2.特殊情形,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小何和小李已足额出资,完成了出资义务。
而小胡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部分出资。
在
清算过程中,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对
公司债务进行赔偿,小何和小李认为自己无需额外赔偿,小胡则对赔偿范围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何和小李已足额出资,完成出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他们无需额外赔偿公司债务。
2、小胡存在抽逃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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