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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损害荣誉罪吗

时间:2025.05.2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我国刑法里不存在“损害荣誉罪”这个罪名
2.单位在荣誉方面可能涉及犯罪情况:
要是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他人荣誉,而且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若单位侵犯他人荣誉等人格权益,给他人带来精神损害,就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也就是不能再继续做损害他人荣誉的事;
恢复名誉,把受损的名誉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消除影响,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赔礼道歉,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3.不过,具体是不是构成犯罪,或者要承担哪种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实际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4.如果单位有上述类似行为,建议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
这样能准确评估法律风险,然后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的单位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小丽所在公司,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小丽公司获得的荣誉牌匾,小丽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荣誉,要求小胡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小胡单位则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损害荣誉罪这一罪名,所以小丽公司以该罪名要求小胡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小胡单位以暴力、威胁方法破坏他人荣誉,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侵害小丽公司荣誉等人格权益并造成精神损害,可能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具体责任需依据实际行为及后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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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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