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私企工作人员不会构成
贪污罪,因为贪污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若私企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按
主犯犯罪性质定罪。
若私企人员起主要作用,可能定贪污罪。
3.国有单位从事
公务人员,或被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在私企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私企工作人员,小胡是国有单位委派到该私企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此次犯罪中,对于该以何
罪名论处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私企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应按
职务侵占罪处理,也有人觉得需根据主犯性质定罪。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私企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中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
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照主犯犯罪性质定罪。
2、若在本案中,小朱起主要作用,那么可能以贪污罪论处。同时,小胡作为国有单位委派到私企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