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即便
胜诉了也可能出现无法
强制执行的情况,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
被执行人无财产:
法院经过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
执行程序就会因缺乏执行对象而难以推进。
2.特定执行物灭失:
当执行标的物是特定物时,若该特定物已灭失,如特定的古董因意外损毁,就无法按照判决要求进行交付。
3.履行期限未到:
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在这个期限未届满时,不能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需等期限结束且对方仍不履行才行。
4.
执行和解已履行: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对履行方式、期限等进行了重新约定,并且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自然不再继续。
5.案外人提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异议,例如主张执行财产归其所有,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期间会中止执行。
一旦遇到上述情况,执行进程会受到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灵活采取相应措施,以推动执行工作继续开展。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归还借款,法院判决小朱胜诉。然而在执行阶段,却遇到诸多问题。经调查,小李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此外,小李曾承诺归还小朱一件特定的古董,但该古董已损毁。同时,小朱和小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之后,案外人小胡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执行财产是其所有。
案情分析:1、被执行人小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这导致执行程序受阻。
2、执行标的物特定古董已灭失,无法按判决交付,影响执行。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变更了履行方式或期限。
4、案外人小胡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需审查处理,期间可能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