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经营管理遇严重困难,像股东会、
董事会运作不正常,公司决策和经营陷入僵局。
2.公司继续存在会让股东利益受损,比如资产减值、股东权益被侵蚀。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如股东协商不成、无法通过
股权转让打破僵局。
满足以上条件,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并
清算。
提
起诉讼要提供充分
证据,确保诉求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持有公司15%的
股权。后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资产持续减值。小朱认为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多次尝试与小李、小胡协商,也考虑过股权转让,但均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小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公司还有挽救的可能,不同意解散。
案情分析:1、本案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经营陷入僵局,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条件。
2、公司资产持续减值,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小朱已尝试多种途径但无法解决问题,且小朱持有公司15%的股权,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若小朱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入
清算程序的诉求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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