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是值得赞扬的行为。
一般来说,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实施救助的人不用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就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去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比如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主动去帮忙,这就是无因管理。
在见义勇为时,救助者心里想的是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才让他人受伤。
从法律方面来看,要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自己却受了伤,那么责任由
侵权人来承担。
要是侵权人跑了或者没能力承担责任,而被侵权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要是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原则上由侵权人负责。
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受益人才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的人通常不用自己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在逛街时,看到小朱正在对小丽实施
抢劫。小胡挺身而出,与小朱搏斗,过程中不小心将小丽的手臂擦伤。事后,小丽要求小胡
赔偿其
医疗费用,小胡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行为。他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小丽利益受损失而进行救助。
2、小胡主观上是为保护小丽合法权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小丽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应由侵权人小朱担责。若小朱
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小丽请求补偿的,小胡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通常小胡无需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