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生产或
销售假药的情况会被
立案追诉。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本不应含有毒有害物质,却含有;
或者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超出了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量。
2.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
3.假药主要供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使用。
4.假药为注射剂药品或者急救药品。
5.药品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甚至是
伪造的,并且该药品属于处方药。
6.存在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管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危害,都会被
立案并追究
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零容忍,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情回顾:小何为谋取暴利,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处方药。小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小何生产的药品进行销售。后经检测,该药品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某有毒有害物质,但实际却含有,且超过了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二人查获,小胡认为自己不知药品为假药,不应被
追究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小何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处方药,且药品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其行为构成生
产假药罪。
2、小胡虽称不知情,但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不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均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小胡也构成
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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