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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补充侦查一般几次

时间:2025.05.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844人
律师解析:
公安补充侦查是有次数限制的,最多为两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觉得需要补充侦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他们进行补充侦查;
二是检察院自己进行侦查。
补充侦查的时间有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而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是两次。
当补充侦查完成并移送回检察院后,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要是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充分,达不到起诉的标准,那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规定好处很多。
一方面能保障案件的质量,避免案件一直拖着不解决,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能促使公安机关提升侦查水平,从而更准确地打击犯罪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但检察院仍觉得证据存在问题,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此时小何家属认为补充侦查不应无限制进行,而检察院认为需继续查明真相。

案情分析:

1、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本案中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2、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且应在一个月内完毕。若经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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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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