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种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犯罪行为:
1.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疗活动。
2.在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
吊销期间,仍然进行医疗活动。
3.没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开展乡村医疗活动。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5.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办医疗机构。
不过,并非所有非法行医行为都构成
犯罪,只有
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犯罪。
以下这些情况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其一般功能出现障碍。
2.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案情回顾:小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私自开办了一家小诊所。附近居民小李因感冒前来就诊,小许为其进行治疗。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小许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小李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有所加重,经鉴定为轻度残疾。小李
家属认为小许属于非法行医,应承担法律责任,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治病,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许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造成就诊人小李轻度残疾,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2、小许以好心帮忙治病为由进行辩解不成立,法律规定了非法行医的具体情形及构成犯罪的条件,小许的行为已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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