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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偷各的是否认定共同盗窃

时间:2025.05.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1.各偷各的一般不认定为共同盗窃
共同盗窃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2.共同故意是主观层面的要求。
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要对盗窃行为进行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盗窃的共识。
他们都清楚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配合实施盗窃,并且对盗窃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比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成员们事先商量好分工,都明确知道自己参与的盗窃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这就是共同故意。
3.共同行为是客观方面的表现。
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要相互协作、配合。
像有的负责望风,有的负责下手偷取财物等,通过彼此的协作完成盗窃。
4.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偶然在同一地点各自进行盗窃,彼此独立行动,没有相互支持、帮助等协作行为,即便盗窃地点相同,也不符合共同盗窃的构成要件
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各自的盗窃行为分别定罪量刑
5.例如,甲和乙在商场购物时,各自产生盗窃商品的念头,他们互不认识,也没有任何沟通协作,那么对甲和乙就分别以个人盗窃论处。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在商场购物时,各自起了盗窃的心思。他们互不相识,在商场不同区域各自挑选商品并实施盗窃行为,期间没有任何沟通与协作。商场保安发现后将二人抓获。商场方面认为二人同时在商场盗窃,应认定为共同盗窃,而小许和小李则认为自己是单独行动,不应按共同盗窃处理。

案情分析:

1、共同盗窃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小许和小李互不认识,在主观上没有对盗窃行为进行意思联络,未达成共同盗窃的合意。
2、客观上,他们各自独立行动,没有相互支持、帮助等协作行为。所以,小许和小李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盗窃的构成要件,应按各自的盗窃行为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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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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