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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认定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借款合意:
双方要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
常见的方式是签订借条借款合同,其中应明确标注借款金额、具体用途以及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以此证明双方对借款事项达成共识。
2.款项交付事实:
出借人必须证明已把借款实际交给借款人
交付方式多样,有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若采用现金交付,需结合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资金状况以及当地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而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会留下转账记录,能直接证明交付事实。
3.利息约定:
如果双方对利息有约定,需遵循约定,但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若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一般视为不支付利息。
4.借贷主体适格:
借贷双方都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行为在法律上有效。
只要满足上述要素,借贷关系通常就能依法得到认定。

案情回顾:

小许称借给小胡5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小许表示是现金交付。小胡却否认借款事实,称从未收到这笔钱。小许主张借款利息按口头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小胡则称并未约定利息。双方就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利息有无约定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关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小许需证明有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因无借条,其需结合自身资金状况、交易习惯等证明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若能证明,则借贷关系可依法认定。
2、对于利息,因无书面约定,且为自然人之间借贷,若小许不能举证证明有利息约定,法院可能认定为不支付利息。同时,双方作为自然人,若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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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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