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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追偿权行使有啥条件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赔偿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会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下面为你介绍几种常见情形:
1.连带责任人之间:
依据《民法典》,若连带责任人中有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担的份额,那么该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进行追偿。
追偿范围限定在其他连带责任人未履行的份额内,同时还能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不过,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雇主对雇员:
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使他人受到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若能证明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雇主就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3.保险人代位追偿
要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从而引发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从赔偿之日起,就能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小胡三人是连带责任人。在一次债务纠纷中,小许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小许要求小李和小胡就超出部分进行分担,但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该部分责任。另外,小静雇佣小丽工作,小丽在工作中因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损,小静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小丽追偿,小丽拒绝。还有,小胡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车辆因第三者小许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小胡赔偿后向小许代位追偿,小许也不认可。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小许作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小李、小胡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小李拒绝缺乏法律依据。
2、小静雇佣小丽,小丽在工作中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小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丽追偿,小丽拒绝不合理。
3、因小许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向小胡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请求赔偿的权利,小许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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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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