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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主观方面是否可为过失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1.遗弃罪主观方面的性质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那些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2.故意的具体表现
从法律规定来说,遗弃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负有扶养义务,却故意不去履行。
这种故意体现在行为人主观上,要么是希望被害人处于无人扶养的状态,要么是对这种状态持放任态度。
3.过失不构成遗弃罪
要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情况而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是不构成遗弃罪的。
比如,有的家庭成员并非是故意不照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是由于工作特别繁忙,一时之间疏忽了。
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构成遗弃罪。
4.定罪条件
只有当行为人故意逃避扶养责任,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按照遗弃罪来论处。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系夫妻,育有一患有先天性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小丽因嫌弃孩子治病花费大且拖累家庭,故意将孩子遗弃在医院门口,希望孩子被他人收养从而摆脱扶养责任。小许虽工作繁忙,但得知后及时将孩子找回。小丽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扶养,只是想让孩子有更好生活。

案情分析:

1、遗弃罪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扶养义务却故意拒绝履行。小丽嫌弃孩子花费大且拖累家庭,故意将孩子遗弃,其主观上希望孩子处于无人扶养状态,符合遗弃罪主观要件。
2、小许虽工作忙但及时找回孩子,并非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小丽故意逃避扶养责任,若情节恶劣则应以遗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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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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