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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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往往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需存在相应的危险驾驶行为便可构成犯罪,无需等待实际损害结果的出现。与之相对照,交通肇事罪则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且只有当其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该说法并不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故其主观意图明显,并且其作为行为犯,仅需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这与交通肇事罪有所区别,后者属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仅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方能被认定为犯罪。

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故意犯罪类别,这意味着其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具备了期望或者容忍的意图。同时,该罪名也被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仅需存在与之相关的特定行为便可构成犯罪。然而,对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唯有当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方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1.从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在此,我必须明确指出这两者间并不存在归属关系。鉴于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这一性质,其主观动机明显带有故意的意味;同时,它还具有行为犯的特点,只要有相关的违法行为便可被视为犯罪。然而,相较之下,交通肇事罪却属于过失犯罪,其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则是产生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危险驾驶罪可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明明白白地定性为故意犯罪。这罪的范围可广了,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以校车或旅客运输为主业的行为,超员载客严重超出额定乘员人数上限,超速行驶严重超过法定最高时速等等。在这些行为中,肇事者心里都清楚自己在干啥,这在他们主观上就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