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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什么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认定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4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盗窃行为通常不认定为盗窃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比如偶尔偷拿少量财物且及时归还或获谅解,不构成犯罪
未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担责。
亲属间盗窃获谅解,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追究刑责的,也会酌情从宽。
非法占有目的,像临时借用财物准备归还的,不算盗窃。
判断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朋友,小朱因着急出门办事,未经小胡同意就将小胡的自行车骑走,打算回来后就归还。小胡发现自行车不见后报警,警方的调查后发现是小朱所为。小胡认为小朱未经自己同意骑车的行为属于盗窃,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临时借用。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综合考虑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小朱虽未经小胡同意骑走自行车,但他具有日后归还的主观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未经物主同意临时借用其财物,准备日后归还,不构成盗窃罪”的规则,小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小朱和小胡是朋友关系,这种情况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且小朱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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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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