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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能叫寻衅滋事吗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1.寻衅滋事不仅针对公众,对私人也可能构成。
它指无事生非、随意打人、骚扰他人、损毁财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此行为对象可以是特定个人。
像为发泄情绪随意打人致伤,或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即便针对私人,也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3.达到相应标准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担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琐事产生矛盾。一日,小朱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小区内拦住小李,对其进行辱骂、恐吓,还随意推搡小李致其身上多处擦伤。小李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针对小李个人,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应受到处罚

案情分析:

1、寻衅滋事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特定个人,并非局限于公共场合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小朱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对小李,进行辱骂、恐吓和推搡,造成小李一定伤害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
2、若小朱的行为达到相应标准,将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小朱不能以针对特定个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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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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