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17岁
致人轻伤要担责。
此年龄段属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未成年人,致人轻伤构成故意
伤害罪,需负刑事责任,不过会从轻或
减轻处罚。
2.民事方面,因其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由
监护人担责。
若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有财产的话,先从本人财产赔,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
案情回顾:17岁的小朱与小胡发生口角后,将小胡打伤,经鉴定为
轻伤。小胡及其
家属要求小朱承担法律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未成年,不应承担责任。小胡则认为小朱虽未成年,但致人轻伤就应负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刑事责任方面,17岁的小朱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
民事责任方面,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小胡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小朱有财产,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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