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认可,这就算作
共同债务,比如两人一起在
借条上签字。
2.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款,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费用等,也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借款,一般不算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愿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条上仅有小朱一人签字。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小丽认为该借款是小朱个人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称这笔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判断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借条仅小朱一人签字,不存在共同签名情况,需看是否有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借款属共同债务,但本案借款
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过债权人小胡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小胡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店铺,若能举证,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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