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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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羁押期限专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场所如看守所等地实际遭受人身自由限制之时间段。与此相比,取保候审则为一项法定强制性措施,容许上述人员于狱外静待审判期间持续行使其合法权利,然而这并不被视为正式的羁押期。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所谓的“羁押”往往特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拘禁于诸如看守所这类特定场所的状况。然而,取保候审却是一种允许涉案人员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离开监禁环境、进行外部活动的强制性手段。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虽然当事人仍然处于监管之下,但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自然也就不能将这段时间视作真正意义上的羁押。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期间均不得计入其捆绑期或者监禁期之内。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所谓的“羁押”,是指向受控人或者被告人在看守所、拘役所等特定场所被剥夺自由行动权利的状态。然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则是允许涉案人员离开监管场所,等待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结果的存在形式。其本质上并未涉及到任何实质性的羁押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取保候审这一举措理解为并不包含在羁押期限之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是指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要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无需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内。

取保候审阶段可否算作羁押期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并不被视为拘留处理期。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特指由侦查机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要出具书面保证文件,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事先遵守承诺不会逃避侦查,同时也需要配合随时的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