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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数额与盗窃金额不一致咋办

时间:2025.05.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77人
律师解析:
当收赃数额和盗窃金额不一致时,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处理。
具体如下:
1.不知是赃物的情况:
如果收赃者确实不知情,不知道所收物品是赃物,并且为此支付了合理的价钱,通常不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明知是赃物的情况:
要是收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物品是赃物还进行收购,就以实际收赃的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3.数额差异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里,收赃数额和盗窃金额存在差异,可能是因为多种因素。
比如盗窃物品在价值评估上发生了变动,不同时间、不同评估方法等都可能造成评估结果不同。
4.量刑认定标准:
若收赃数额比盗窃金额低,量刑时以收赃数额为准;
若收赃数额高于盗窃金额,一般也以收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不过,要是有证据表明收赃者实际收赃价值远超收赃数额,就另当别论。
最终,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司法机关全面综合全案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这样才能保证罪责和刑罚相适应。

案情回顾:

小许盗窃了一批电子产品,经评估价值5万元。小胡收购了这批产品,称自己并不知晓是赃物,且支付了3万元合理对价。警方的调查时发现,该批电子产品因市场波动评估价值有所变动。小许坚称盗窃物品价值5万,而小胡只认可自己收购支付的3万,双方就犯罪金额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确实不知是赃物且支付合理对价,依规定一般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其明知或应当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则应以实际收赃数额3万认定犯罪金额。
2、鉴于收赃数额3万低于盗窃金额5万,若小胡构成犯罪,应以收赃数额3万为准量刑。最终定罪量刑需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法律准确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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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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