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财物,构成
受贿。
利益分正当和不正当,财物含货币、物品和
财产性利益。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财物,可能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普通公民基于亲友关系帮忙办事,收合理劳务报酬,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李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审批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一笔现金。小朱收下钱后,
利用职务之便为小李的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与此同时,小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合作里,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小丽促成业务,收受了小丽的财物。另外,小静和朋友互相帮忙办事,朋友给小静合理的劳务报酬。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小李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符合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这里的项目审批便利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现金属于财物范畴。
2、小胡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谋利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小静是普通公民,基于朋友关系帮忙办事收取合理劳务报酬,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不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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