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逃税罪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
2.纳税人
处罚规定:
依据法律,纳税人若采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会被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若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是判定
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3.扣缴义务人处罚规定:
扣缴义务人若使用与纳税人相同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纳税人的处罚规定处理。
4.多次
逃税处理方式:
对于多次实施上述逃税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情况:
纳税人有上述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且已受
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6.
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情回顾:小许是A公司的负责人。为谋取利益,小许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小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查,A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五。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A公司补缴了部分税款,但仍有部分未缴清。小许认为已补缴部分就不应再受处罚,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A公司作为单位,符合逃税罪主体。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
2、虽A公司补缴部分税款,但未全部缴清,不符合“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对A公司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许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小李,也应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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