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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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便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一)主体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二)主观层面: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为之,且其目的在于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三)客体影响: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乃是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管理体制;(四)客观事实:犯罪行为人需要实际上实施了开设或经营赌场的行动。

关于定罪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况若要构成开设赌场罪,需具备以下四个重要要素:首先,主体方面应由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担任;其次,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为之;第三,本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最后,其客观行为主要表现在开设和经营赌博场所等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定义与判断具备以下各项要素,方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 主体要素:该罪的犯罪主体须为一般大众;2. 主观要素: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故犯,主观故意明显;3. 客体要素: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管理秩序;4. 客观要素: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开设和经营赌场的行为。

何种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设立赌场罪的法律要素如下所述: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普通公民;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涉及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再次,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者只能将其意图设定为故意为之;最后,在客观方面呈现出的表征则包括了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活动、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以及开设或经营赌场等行为。

开设赌场罪并不是以获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这个场所既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固定的,还可以是流动的。只要是为赌博提供了场所,就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