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裁定。如对裁定不满,可上诉至第二审法院,由其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书面裁定。

法院制定答辩期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的;只要确定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可以与答辩状一并的提出来,从而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的申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法院就需要依法的审查。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自己的异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照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正常情况下受诉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必须依法审查并作出答复,即便异议不成立也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