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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实际获利怎样认定

时间:2025.04.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74人
律师解析:
在开设赌场罪里,实际获利的认定比较复杂,下面从获利范围和成本扣除两方面说明。
获利范围
1.直接金钱收益:
抽头渔利等直接的金钱收益,是最直观的实际获利形式。
2.服务收费:
在赌博活动中,向赌客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像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等,也应算作实际获利。
3.关联利益:
若以赌博为诱饵,诱使他人实施其他行为,且从中获取的利益与开设赌场行为有直接关联,同样可认定为实际获利的一部分。
成本扣除
实践中认定实际获利,要综合考量各种收入与支出。
需扣除为开设赌场而产生的合理成本,比如场地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人员工资等必要开支。
只有扣除这些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金额,才是最终认定的实际获利数额,该数额会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案情回顾:

小何开设了一家赌场,通过抽头渔利获得了直接金钱收益。同时,他还向赌客收取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此外,小何以赌博为诱饵,让赌客参与一些关联业务,从中也获取了利益。在计算获利时,小何认为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等开支应扣除,而警方认为部分开支不应扣除,双方就实际获利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抽头渔利、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开设赌场行为直接关联的诱使他人行为获取的利益,都属于实际获利范围。小何的上述获利途径均符合此规定。
2、在认定实际获利时,需要扣除为开设赌场而合理支出的成本。对于小何提出扣除的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等,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合理开支,以准确认定最终的实际获利数额用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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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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